(六)进行表彰和处理。
1、确定格次。党员经过民主评议,由党支部对照党员标准,确定对该党员评议结果。评议档次一般分为四档: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优秀党员数原则上为党员总数的5%。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进行严肃处置。
2、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丧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对党失去信心;
(2)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散布或传播消极的政治观点,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发挥作用;
(3)放弃党性原则,带头或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4)忘记党的宗旨,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有其它腐败行为,虽不够开除党籍,但已丧失党员条件;
(5)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坚持原则,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甚至当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
(6)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接受管理;
(7)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工作质量低劣,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
(8)不讲社会公德,破坏团结,自身有责任造成邻里关系恶化,不赡养或虐待老人,不抚养子女,生活作风不检点,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9)违反政策规定,搞计划外生育、搞违章建筑等造成影响的;
(10)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在群众中影响恶劣;
(11)信仰宗教,参与邪教或不法组织,热衷封建迷信活动,聚众赌博,观看、传播yin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以及其他不符合先进性要求的现象。
2)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根据党内外民主评议的情况,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2)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置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
(4)支委会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报表”上并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
(5)党委审批时,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对要求退党和自行脱党人员的处置,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委审批。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经区委授权,基层党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区委审批。
在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报表”以及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交原所在党组织保存。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给予党内除名处理。
五、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开展评议工作前的学习要有针对性。
(二)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在处置党员中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要防止设置过严,要注意党员平时的教育管理工作,同时也要防止设置过宽,要把组织处置和党纪处分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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