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大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从20**年到2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综合效益。要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十八)完善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或取缔;新(扩)建项目不得审批用地,不得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建立跨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各设区市政府要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指标,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设区市政府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保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强化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河流的市界断面、入鄱阳湖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自动监测和监控。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定期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将企业环保违法等信息纳入企业行为评价系统。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开展创建环境保护先进县(市、区)活动。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十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及我省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加强对大、中、小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情教育,积极开展全民环保科普、环保公益等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