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增加对中医事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经费投入,增加幅度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要纠正少数地方减少、取消或调控收回对中医医院补助经费的做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事业。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发展中医事业。
应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中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经费,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十二)切实减轻中医医院的社会负担。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中医机构的非法集资、收费等行为。中医医院结余经费应用于中医事业的发展。
(三十三)强化中医行政管理。加强行政管理是促进中医事业发展的保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中医管理力量,加强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设中医管理机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专职中医管理人员。要深化中医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权责明晰、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中医管理体制。
(三十四)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和宏观指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中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中医的技术劳务价格等要予以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中医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中医药传统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公益事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公益性用地方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支持中医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