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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
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适应农村发展
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
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实行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
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
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近
年来,全国各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
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形式、
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
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
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
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
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
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
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
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
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
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
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
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
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应坚持
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
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
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
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
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
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
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
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
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
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三)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
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