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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党委主要负责人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由此影响到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主要负责的人用人权,保证其正确行使用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基本权力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班子的一员,其用人权蕴于党委集体权力之中,不能独立于集体权力之外。但由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处在各种工作社会矛盾的焦点上,既要统揽全局又要协调各方,在班子中处于主导地位,担负着重大责任,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赋予其相应的用人权,是其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主要认为应具备以下几种权力:
1、调整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责成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考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根据本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
2、方案审议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书记会议中,可以听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3、提名推荐权。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4、召集主持会议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可以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任免决定。
5、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