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7、干部管理教育权。根据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加强管理教育的总体要求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扬或奖励;发现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谈话教育,批评指正。
二、关于如何规范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权的问题
监督工作是一个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做好监督工作,就必需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从制度上、机制上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要规范动议环节的用权行为。动议环节是选拔任用干部的起始环节,动议环节的状况往往决定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最终结果,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提出动议前,应当与有关领导进行问题协商,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首先,要严格执行按职数配备干部的制度。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从严设置领导职数,不准擅自增设职位,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备的,必须报请上级组织、编制部门批准。其次,要坚持特殊时期干部冻结制。机构即将调整、撤并或党委负责人本人职务变动时,不能调整提拔干部。确属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干部时,要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二是要规范推荐环节的用权行为。首先,要坚持选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制度。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派员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汇总推荐结果。民主推荐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要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党委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经过民主推荐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若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条件,或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由组织部门说明情况,不列为考察对象,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如书记坚持提交讨论任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推荐者和决策者的责任。
三是要规范考察环节的用权行为。干部考察是准确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用人的质量。考察工作应由组织部门按照经党委研究同意的考察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集体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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