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落实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的问题
实行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权责,对于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主要领导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由于在现行的体制下,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权力相对较集中,能左右决策,因而加大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是极其重要的。在用人问题上,参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及因其错误行为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都要追究责任。责任的追究要视情形而定,一般有下列情况的要实行追究:
1、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2、临时动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并通过决定的;
3、不按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不逐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影响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
4、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委(常委)会上搞一言堂、定调子或压制不同意见,进行错误引导并通过干部任免决定的;
5、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的工作程序,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
6、已知与会成员中有须回避的,但不提醒、不敦促、不责令其回避,影响讨论决定的。
7、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8、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仍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9、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或对任免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调查清楚仍作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条例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情况,确定由谁来查处和追究,是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问题。组织部门是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纪检行使监督管理和纪律处分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和纪检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问题中都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协调组织部门、纪检及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和追究违反责任制的人和事。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组织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认为需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向纪检机关(监督部门)移交;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纪检机关(监督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也应向司法机关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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