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即构成挪用公款错误。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不超过三个月,则不构成本错误。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挪用的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都构成挪用公款错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都构成挪用公款错误。
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
⑶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①侵害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害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②目的不同。挪用公款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贪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把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③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虽然挪用公款与贪污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挪用公款表现为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而贪污则是用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
④侵害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款,而贪污侵害的对象不仅包括公款,还包括公物。
⑷正确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应按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计算;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如果多次挪用公款未还的,挪用的数额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算起,连续累计到最后一次挪用公款为止;挪用时间也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算起直至挪用行为终止。
案例六
陈某系某信用社工作人员。2000年1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收取储户的定期存款8000元不入帐,用于个人做生意,准备待获利后再将此款打到账上。2000年9月案发后,陈某交出8000元。陈某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错误。其理由:⑴从主体看,陈某是该信用社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的主体条件;⑵在客观上,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⑶从侵害客体看,储户到信用社存款,现金一经存入信用社,即形成了信用社与储户之间的借贷关系,储户手中的现金即转化为信用社公款,陈某将公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其行为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⑷在主观上,陈某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错误。
7、失职错误
⑴概念
失职错误,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⑵特征
①该错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党和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③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④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
⑶失职错误中经济损失及数额的认定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如:由于某企业领导人的严重失职,造成一台价值二十万元的设备毁坏,这二十万元的设备价款就是直接经济损失。由于这台设备损坏,造成工厂停产两天,损失产值一百万元,这一百万元的产值就是间接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考虑。
⑷失职错误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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