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处分的程序:
①由受处分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解除处分的意见。
③原处分批准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④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无需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
对被判处缓刑并仍留在单位的,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停发其缓刑执行期间原工资的手续。
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4、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
⑴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⑵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⑶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⑷给予职工降级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5、行政处分决定应按规定告知诉权
⑴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⑵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
⑶在批准职工的处分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三)其他处理
1、对党员的处理
⑴劝退
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
⑵除名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
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丧失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⑤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等情形的予以辞退。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⑶对企业职工的处理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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