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收受回扣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不管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以受贿论处。
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案例四
某局要建办公楼,该局局长杨某的朋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林某找到杨,请其帮忙承接该工程。杨某当即打电话给该局办公室主任,讲明工程让林某承接。工程投标报名时,杨又为林报了名。之后,该局办公室对投标人员进行复议,办公室主任按杨某的意图极力主张该工程让林某承接,最终办公会议议定由林某承建此项工程,并将议定结果报杨审批。杨将该工程批给林某承建。为感谢杨,事后林某到杨的家中,送给杨人民币5000元。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其理由:⑴从主体上看,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错误的主体条件;⑵从客观方面看,杨某身为一局之长,为林某承接工程打电话、报名,这实际上已经用行动表明了他的态度,因而该局办公室主任才主张将工程给林某承接。杨某又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最终把工程批给了林某。事后杨某还接受了林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的人民币5000元。可见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客观事实;⑶从侵害客体看,由于杨某的行为使得投标人之间不能公平竞争,同样也使该局承办此项工作的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义务,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⑷从主观上看,杨某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错误。
5、受礼错误
⑴概念
受礼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有关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接受有关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⑶受贿与受礼的主要区别
受贿错误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受礼错误是行为人接受有关单位、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礼品,根据规定应登记、交公而未登记、交公,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五
邱某系建筑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卞某属该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经理。卞某一直希望能调到总公司工作,想得到邱某的帮忙。 2000年春节期间,卞某到邱某家拜年,临走时给邱某一只红纸包,内装人民币2000元,邱推辞了一下收下了。案发后邱某退出了2000元。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礼错误。其理由:⑴从主体看,邱某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礼错误的主体条件;⑵邱某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⑶在客观方面,邱某虽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卞某谋取利益,但接受下属单位卞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未按规定登记、交公;⑷在主观方面,邱某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6、挪用公款错误
⑴概念
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
②侵害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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