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具有主管、管理、经手企业(公司)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主管本公司财物的方便条件;出纳员利用其管理本企业现金的方便条件;采购员利用其经手本企业财物的方便条件。
所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承担本企业(公司)特定工作的方便条件。企业(公司)职工有的有职务,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的虽然没有职务可以利用,但可以利用其从事某项工作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如:汽车司机利用运输本企业货物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的财物;生产工人利用其领取工具、材料等方便条件侵占企业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企业(公司)的财物的,不构成本错误。如:某企业工人李某下班后发现本厂运送铜材的汽车因故障停在马路边,他乘司机不备偷走了一块铜材。该工人的上述行为,由于未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不构成侵占企业(公司)财物错误,而构成盗窃错误。
④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本企业(公司)财物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⑶侵占与贪污的区别
⑴主体不同。侵占错误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的职工;贪污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
⑵侵害的客体不同。侵占错误侵害的客体是本企业(公司)的所有权,其中既有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有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贪污错误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侵占错误侵害的对象是本企业(公司)的财物;贪污错误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⑷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错误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贪污错误的行为人仅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案例二
沙某是天都有限责任公司供销科长。沙某去海州推销本公司产品,住海州市某宾馆,他通过该宾馆副经理要了一张该宾馆的空白发票,自己在上面填写了“宴请某公司业务人员,支付1500元”。沙某回公司后向经理谎称此次去海州推销产品,有关单位对我们支持很大,为此宴请了有关人员,开支1500元。公司经理签字同意报销。沙将这张发票在公司财务科报支后,将1500元据为己有。后该公司经理去海州时,发现沙某没有宴请有关人员。回去后找沙谈话,沙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交出了据为己有的1500元。对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从沙某的行为看,⑴沙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供销科长,是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符合侵占错误的特殊主体条件;⑵沙某利用推销产品这一职务之便,实施了伪造单据,欺骗公司经理,虚报冒领1500元后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侵占错误客观方面的特征;⑶沙某的行为侵犯了本企业财物的所有权;⑷沙某伪造单据,虚报冒领,骗取本企业15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证实了沙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故意。因此,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错误。
3、非法占有错误
⑴概念
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或者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只付少量现金等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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