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伤事故不予报补(指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
7、血费及血制品费用。
8、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9、已获其它类型基本医保补偿的。
1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非治疗性膳食费。
7、鲜花与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四、其余不予报补或部分补偿项目参照《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给予补偿范围(补偿结算时先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再按大病住院计算补偿)。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3、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治疗法等诊疗项目。
5、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第五章 就医与报销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费用实行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药费补偿“三结合”的补偿模式。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办理核算报帐业务,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无需批准,可持证选择县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对被收治参合农民的结报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直接与其结算兑付,再行定期统一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县外就医的参合对象,在申请补偿时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进行审核,再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二)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时须提供的材料:1、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结帐联);3、详细费用清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患者或家属签字联);4、合作医疗《就诊证》复印件;5、参合患者或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三)经转诊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住院的参合农民申请补偿须提供的材料:1、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2、医药费发票;3、详细费用清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4、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5、太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或外地务工证明。
(四)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出院参合农民的报帐材料经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审核后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于当月将复核结果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并拨付补偿金。经复核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县外务工的参合农民,因病应在当地一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否则不予报销。参合农民应在住院治疗后5天内通知户籍所在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及时报至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申请补偿可自愿选择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或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2个月内办结兑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仅限于门诊针对该病的药品、检查和诊疗费用,用药必须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结算办法是:参合农民先用现金垫付药品费用,凭身份证、《慢性病就诊证》、《就诊证》、用药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每半年一次,到当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进行审核签字,再由合管分中心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当地乡镇新农合管理分中心负责将补偿费用兑付参合人员,并定期在村组公示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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