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3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七)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违章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到经治医疗机构、事发现场、相关执法部门和申请补偿者居住地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
2、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最高1万元。
3、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结束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集体会审并报请县合管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第三十条 门诊补偿
(一)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根据省要求制定“慢特病基本治疗方案”,方案内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纳入补偿范围。“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普通门诊补偿
新农合统筹基金20%用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统筹,用于参合人员门诊费用补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按35%的比例进行补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补偿封顶为15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单次补偿封顶为1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50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次均门诊费用不超过30元,必要时,根据门诊统筹等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其他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全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药品品种。
对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比重和自费药品比重以及住院率进行控制,防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对超过规定比例的指标,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可以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具体规定另有细则。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的中药只执行基本药物补偿比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工作方案,接待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格式,常用公文 -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