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的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到上级医院所做的与病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围,应输入住院费用中一并补偿。
(五)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六)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出生7日内入院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超过七日入院的,该婴儿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相应提高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仍按皖残联〔20**〕4号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20**〕615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不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内的药品,不作为用药补偿范围。
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验、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管理的诊疗项目。
5、属于他方责任和各种违章驾驶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伤害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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