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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以下简称远程教育)的开展,促进远程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远程教育作用,全面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远程教育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勇于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远程教育管理的目标任务:依托远程教育网络,组建一套上下贯通的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四级远程教育管理机构,建立一支过硬的管理、教学和技术服务队伍,制定远程教育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完善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教学模式、管理系统、考核评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开发内容丰富的教学资源,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远程教育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村均应成立远程教育管理机构。市、县(区)、乡镇(办事处)应设立远程教育办公室,行政村设立远程教育接收站点。
第五条 市、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职责:
市远程教育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全市远程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搞好远程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终端接收站点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全市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规划、征集、制作、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市远程教育组织管理队伍、教学辅导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搞好业务骨干培训;
(五)制定远程教育教学计划,负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指导、督查、考核以及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六)负责对全市远程教育工作的指导,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典型;
(七)负责全市远程教育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宣传报道,及时向上级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八)负责远程教育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实施本县(区)远程教育工作规划;
(二)负责本县(区)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协调做好远程教育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维护等工作,保证终端接收站点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本县(区)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规划、征集、制作、上报工作;
(四)负责本县(区)远程教育组织管理队伍、教学辅导队伍、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
(五)制定远程教育教学辅导计划,负责远程教育教学管理、指导、督查、考核以及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六)负责本县(区)所辖乡镇(办事处)、行政村远程教育工作的指导,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培养典型;
(七)负责本县(区)远程教育工作的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及时向上级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八)负责本县(区)远程教育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实施本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设备的管理、维护,保证远程教育网络正常运行;
(四)负责本乡镇(办事处)村级远程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反馈;
(六)承担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行政村远程教育接收站点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村远程教育目标计划;
(二)负责本村接收站点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三)负责组织本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致富能手适时收看远程教育节目,组织座谈讨论和教学辅导活动,并做好记录;
(四)负责本村远程教育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反馈,提供教学课件制作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