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远程教育经费每年初要制定预算计划,并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远程教育经费须按管理权限,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一条 村级站点设备更新、日常使用维护费用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出。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市远程办每年要对全市远程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县(区)远程办每年也要对各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重点工作安排专项检查,不定期对基层站点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市、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要将考评(考核)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结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规章制度、教学管理、设备运行、教学资源开发制作、学习效果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在远程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章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是远程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远程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是远程教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远程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部门是承担远程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负牵头抓总的责任;领导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发挥好职能作用。
第四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党委(工委)书记是远程教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是本村站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接收站点的管理,对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作用的发挥。
第四十七条 远程教育工作要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与开展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推行农村联席例会制度、村情民意恳谈会制度等结合起来,不断推动远程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远程教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