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终端接收站点党组织负责人、站点管理要认真抓好考勤制度的落实,防止学习流于形式。严格播放收看纪律,保持良好秩序。
第二十三条 各终端接收站点要认真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学习需求,并定期向上级反映,以便上级远程教育部门对教学资源进行更新和上载,满足党员群众的学习需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习效果评估制度。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终端接收站点开展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教学效果作出评估,并适时调整教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教学活动。根据时令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集中播放月等远程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根据农村党员干部的学习实际,组织远程教育教学辅导队伍开展教学辅导活动。通过开展远程教育专家在线答疑、专题讲座,组织开展“三下乡”活动,邀请“土专家”、“田秀才”、“致富能手”等现身说法等形式,解答党员干部群众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增强远程教育的说服力。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远程教育设备是开展远程教育工作的专用设备,只限于党员干部和群众开展远程教育活动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外借、转让、买卖、抵押或侵占。
第二十八条 远程教育设备要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签订《远程教育设备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乡镇(办事处)、村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站点设备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站点管理员为远程教育设备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人。各接收站点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 终端接收站点应建立《设备器材及资料登记簿》,详细记录器材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报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办公室备案。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负责对本地终端接收站点设备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建档,定期进行清查。
第三十条 站点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维护工作档案,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修人员检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有效运行。站点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远程教育所有设备完整地向党组织移交。
第三十一条 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设备的安全供电、防火、防尘、防潮、防漏、防盗等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远程教育设备必须安装在专用公用场所,由专人管理操作。场所变迁时,在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和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办公室共同监督下办理,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站点设备上安装与远程教育无关的游戏等软件,严禁播放与工作无关的音频、视频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终端接收站点设备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经济赔偿处罚。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区)远程教育办公室负责对本地远程教育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研究,及时上报;并通过简报、网络等渠道,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三十六条 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站点管理员应如实记录本站点的学习需求、组织收看、设备运行情况和意见建议等信息,认真填写有关报表,逐级整理上报。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乡镇(办事处)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从各级党委管理的党费中适当补贴或从其它渠道筹集,但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远程教育管理机构办公费用、教学资源开发制作费用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八条 远程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远程教育管理机构日常办公;教学课件制作设备、终端接收站点设备的购置及维修、保养;制作、购买和复制远程教育音像教材;远程教育骨干队伍培训;支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报酬等。
第三十九条 远程教育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由专人负责,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