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xx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
第三条 审批事项以县政府文件公布为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政务中心网站上对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办件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审批结果进行公开。同时,要印制《服务指南》方便申办人咨询和索取。
第四条 办件基本准则为:材料“一口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 “一站式”,进入政务中心的审批事项,一律在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专户收费、颁发证照。其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申报登记。申办人(委托人)在《xx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受理审批台帐》(以下简称“审批台帐”)上申报登记。
(二)窗口受理。窗口对申办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及时录入县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
(三)审查办理。能够当场办理的即来即办;不能当场办结的,窗口单位应建立前后台相互衔接的内部流转机制,实行限时办结。
(四)统一收费。收费项目由窗口通过审批系统出具《缴费通知单》,政务中心办公室打印《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窗口统一收缴税费。
(五)制发证书(批文)。窗口制发证书或批文,申办人在审批台帐上签收。
(六)资料归档。审批档案由窗口留存归档,以备政务中心检查以及窗口查阅,审批档案移送部门存储的须报经政务中心同意。
第五条 政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退回件和上报件。
(一)即办件管理:
1、认定:
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审批事项。
2、办理:
(1)申请人申报登记;
(2)窗口当场受理、审核、收费、制发证书或批文;
(3)申办人当场签收取件。
(二)承诺件管理:
1、认定:
承诺件是指须经现场核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而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特殊审批事项。
2、办理:
(1)申请人申报登记;
(2)窗口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收件材料、承诺办理时限等,当场交申办人;
(3)核查审批。窗口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将申报材料传送到单位(一人窗口由单位派人取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审查、踏勘、检测、听证论证、会议研究等,并将结果反馈窗口。窗口通知服务对象到政务中心缴纳费用、取件;
(4)窗口制发证件或批文,申办人在审批台帐上签收;
(5)承诺件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确需延时办理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延时办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留存窗口,一份报政务中心备案。
(三)联办件管理:
1、认定:
联办件是指须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
2、办理:
(1)申报登记。申办者在牵头责任单位的窗口申报登记。
(2)窗口受理。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告相关协办单位窗口,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转送工作;
(3)同步审批。各协办单位窗口同步录入审批系统,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向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反馈结果。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在汇总联办窗口审批意见后,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缴费、取件;
(4)联办件办理时限以联办环节中最长的承诺时限为限;需联合现场踏勘的,由政务中心负责组织;重大的联办件,由政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审批。
(四)补办件管理:
1、认定:
补办件是指在受理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件完整,少数附件不全而不影响审批,且申办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承诺件或者指在办理过程中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认为需要进行整改的承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