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
(1)初审认定为补办件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补交的申报材料和交付时间,当场交申办人。
(2)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补办件,补办的内容比较简单,不影响承诺时限的,承办者可直接通知服务对象补正;影响承诺时限的,应出具《补正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留存窗口,一份报中心。政务中心收到《补正通知书》后,把承诺件转为补办件。
(3)补办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之日起计算,申办者无故拖延补正时间的,经政务中心同意后,可作为退件处理。
(五)退回件管理:
1、认定:
退回件是指申办人在申请时,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的审批件,或者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件,以及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承诺件。
2、办理:
(1)申办人已作申报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认定为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场退回,在审批台帐注明“不予受理”。申办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窗口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抄告政务中心办公室。
(2)对于申办事项内容较为复杂,经过审核认定为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在审批系统中作退办处理,通知申办人在审批台帐中签收材料。
(3)对于在现场核查、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等审查办理过程中认定为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应下达《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书面说明不予许可(审批)的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和程序。《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办者,一份留存窗口,一份报政务中心备案,并及时在审批系统中作退办处理。
(4)已达到承诺时限的,不能退件;属联办件的,不得随意退办。
(5)退件处理应同步记录审批台帐,但当场退办的不录入审批系统。
(六)上报件管理:
1、认定:
上报件是指经县级有关部门初审后需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的审批事项。
2、办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能够当场办结的,按即办件处理,不能当场办结的按承诺件处理。
(2)对上报件实行代理服务制,要积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报批催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批转或通知服务对象;
(3)上报件的办理时限是指该事项在本部门的办理时段,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4)上报件应同时建立审批台帐,同步录入审批系统。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窗口及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及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一)窗口受理或办理时,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和材料的;
(二)办件未同步录入审批系统,或文书未及时交服务对象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无故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借故补办,延误审批时间的;
(四)未按要求实行“八公开”或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或申报材料的;
(五)无故缺席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或未按相关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
(六)已确定进政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程序,部门内部重复受理、办理的。
第七条 各单位要支持配合窗口做好办件管理工作,对于在行政审批(评可)过程中,严重违规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六安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处理暂行办法》(六发[20**]17号)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行政、党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xx县政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