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纳税服务之星”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树立良好国税形象,根据《xx省国税系统20**-20**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和试验区“服务企业年”活动要求,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风险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能,努力建设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型国税。
二、评选机构及职能
区局成立“纳税服务之星”评选领导小组,以局领导和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评选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评选实施工作。组长:苏永立;评选办公室主任:叶长胜。
三、评选对象
区局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综合业务科全体工作人员。
四、评选标准
坚持重服务、重实绩、重质量标准,充分展示一批工作态度好、业务素质高、服务质量优、自我要求严的税务人员形象。
(一)政治素质: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勤政廉洁,爱岗敬业,顾全大局,自觉遵守区局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善于请教学习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服务态度:举止文明、接待热心、解释耐心、办事细心,做到服务零投诉。
(四)工作效率:严格执行限时服务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一项工作,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五)工作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做到服务零差错。
(六)服务形象:按照要求严格着装,形象整洁端庄,说话办事得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一)工作出现失误的。
(二)被纳税人投诉查证属实或与纳税人发生争吵的。
(三)有不廉政行为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能协调配合工作的。
(五)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
五、评选方式
采取外部评价和内部考核相结合的评选方式。采用百分制,外部评价占30分,区局全体人员评价占30分,科室负责人评价占20分,局领导班子评价占20分。评选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评选出1名“纳税服务之星”。
(一)外部评选。印制“纳税服务评价卡”;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纳税服务之星”投票箱。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时,将“纳税服务评价卡”交其填写,放入投票箱。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开箱清点并统计评价结果。
(二)内部考评。每月先由科室内部进行工作量化考评,对每名同志工作数量和质量等进行统计,按季汇总结果,拟订初评意见后,报评选办公室。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评选办公室分层次组织人员进行测评。
(三)综合评定。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召开评选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外部评价和内部考评情况,结合日常考核掌握情况,评出季度“纳税服务之星”1名,在办税服务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区局国税网站通报表彰。每年度终了后评选1名年度“纳税服务之星”,区局予以通报表彰,并按责任制考核兑现奖励。同时,对被评为纳税服务之星的人员,在调配任用和评先评优上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