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违规责任的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进必进的原则。凡未按规定且在中心外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且中标无效。
2、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人员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和驻场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廉洁高效;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不得向招标人推荐中介代理机构;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上述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收费行为。各交易活动中涉及的交易服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场所的日常开支和维护。
4、严禁制造虚假信息,严禁泄露招标标底和人为制造不正当竞争,严禁私下交易和场外交易。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各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事项的投诉,应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并处理。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场内、场外监督,对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规避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7、强化舆论监督,建立社会监督网络。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有形市场监督员,对规范有形市场工作实行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对有形市场的监督力度。
原有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规定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