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监察局: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受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标前的事先告知;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招标人是否依法招标、是否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操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4、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全县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配套规范性文件、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具体负责重点工程招标项目监督管理;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对全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主体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查和批准产权市场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对产权交易相关机构进行政策指导;依法对重大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专项稽查。
5、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办法;代拟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并下达政府采购通知单;负责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和结算;负责政府采购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组织全县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活动过程及程序的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批核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负责受理合同备案;负责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监督管理,并根据项目需要办理审核手续;负责统一管理县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等。
6、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项目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房屋装饰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7、县房管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房屋拆迁工程及物业服务、房地产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依法负责全县本行业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书、程序、招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权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权出让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土地、矿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9、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等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10、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负责全县水利项目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的审查;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水利工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营运,县管(含县管)以下公路、桥梁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交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2、县公路分局:负责全县县管以上公路、桥梁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公路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