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林权流转交易项目。
8、需政府重点监管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公共权益与服务(出租车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服务)的竞标交易项目,以及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的交易项目。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监督部门要不断优化市场配置,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功能。
一是规范信息发布。凡在本县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规定媒体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定标后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是加强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增加评标专家总量,提高专家评标水平,完善专家抽取及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三是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制度建设。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和具体操作规则,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有形市场公开服务制度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设立办事指南,公开服务程序,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及《廉洁自律规定》、《评标专家工作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项目交易登记制度》等,搞好优质服务。
四是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条件具备时要在公众网设立“窗口”,提供信息发布、投标咨询、网上接收资料、网上公布评标结果等各种服务,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操作的透明度。
五是积极培育招标代理市场。发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两者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确保中介行为的独立自主。
四、完善制度,严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性运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场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全过程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完成,包括项目的备案、告知、登记、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招标备案、交缴投标保证金和招标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1、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前,须到发改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招标事项三核准工作,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后,方可进入下阶段工作程序。
2、应当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应将情况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3、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手续。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招标活动日程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挂牌拍卖时必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场监督,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开标前,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从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6、中标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招标文件可以是副本)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8、各职能部门必须在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复、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