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市中心敬老院事业健康发展,保证我市五保供养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市中心敬老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福利性事业单位。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xx市中心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xx市区域范围内农村五保审核、供养和服务管理工作(城市孤老参照执行)。
第三条 xx市中心敬老院的管理服务对象为xx地域范围内的集中和分散五保户,民福院居住的鳏、寡、孤、独、残疾等特困低保户。同时鼓励和提倡向社会开放,逐步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
第四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中心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搞好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和服务管理工作,为中心敬老院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各村民委员会在镇乡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七条 中心敬老院接受市民政局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所在镇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配合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和安排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中心敬老院有责任承担民政社会救助、救灾救济和低保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指导管理中心民福院和民福院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强化服务、敬老养老的管理方针。
第九条 中心敬老院所需经费主要是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为必要补充。
第二章 中心敬老院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中心敬老院院长及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完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中心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经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中心敬老院报请市民政局同意后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报请市民政局同意后给予辞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院长及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院长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五保供养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五保供养对象服务。
(二)认真执行民政局的决定,及时传达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六)要经常向主管部门主动汇报院内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改进工作。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副院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院长抓好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
(二)院长不在院时主持院务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敬老院要设置专职会计和兼职出纳。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做到帐帐、帐款、帐物、帐实四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
(三)负责办理好收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四)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保证账账相符,存款余额与账面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五)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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