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设立局统筹、院统筹、院办收入、民福院资金等财会科目。实行月报制,对敬老院五保人数增减、经费使用情况于每月底前报市民政局财务科和低保科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中心敬老院的局统筹、院统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和服装、医疗等方面支出,须报经市民政局财务科和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院办经济收入要用于解决五保户生活补助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开支500元以下由院长批准,500元以上报市民政局财务科和局领导批准。民福院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中心敬老院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方法、统一会计程序、统一会计报表、统一会计档案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要设置专门的会计、出纳,院长不能兼任财务工作。坚持管帐不管钱,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做到相互监督制约。要管好用好在院五保户的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五保户的零用钱;要按时足额发放分散五保老人生活费和民福院居住人员的生活费,要按时发放五保户的服装。
第二十九条 中心敬老院所有开支需经市民政局财务科审核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后报销。做到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第三十条 中心敬老院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粮食等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不得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等会计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和核查,并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办理有关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院领导同意批准。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未经批准,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第六章 伙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伙食管理,加强炊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尊重供养人员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三条 中心敬老院要保证每月四个菜谱,每周一换,并报市民政局低保科和财务科审定。要保证供养人员每餐至少一菜一汤,每周两次肉食。
第三十四条 中心敬老院要定期公布伙食情况、伙食帐目,院务管理委员会要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的意见,监督经费开支,防止侵占供养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中心敬老院的厨房、餐厅应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具使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衣、帽上班 。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中心敬老院每半年对炊事人员和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调离和退回安置。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要坚持做好医疗卫生工作,配备医务人员,设立医务室,建立敬老院五保人员定期体检制度,对五保供养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医务室要配备常规药品,要参加全市药品配送网络,不得擅自购买,特殊药品要按程序和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购买。各敬老院要与所在镇乡医院加强联系,对五保供养人员、管理服务对象在院内不能医治的病患应及时送往联系医院就诊。
第四十条 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保持院内外、室内外清洁卫生,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五保老人要做到:
(一)每天清扫房间一次,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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