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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09-17 18:41:59]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01
概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省、扬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扬州市劳动模范; (四)高邮市劳动模范; (五)全国、省、扬州市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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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省、扬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扬州市劳动模范;

(四)高邮市劳动模范;

(五)全国、省、扬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六)部队军以上单位(含军级)授予荣誉称号及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七)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高邮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政法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农工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省、扬州市、高邮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四)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完成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3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省、扬州市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4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

(一)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必须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成绩显著,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一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三)地方与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兼顾各行各业。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农村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城市的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二)基层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要认真审核,经上级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并公示。条管单位的推荐人选,还应当经本系统审核后上报并公示。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公务员的科(局)级以上干部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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