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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09-17 18:41:59]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01
概要: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倾听他们对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发生天灾人祸、身患绝症和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标签: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xuexue6.com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及时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倾听他们对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和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劳动模范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发生天灾人祸、身患绝症和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逝世等特殊情况,以及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或乡镇、社区工会要及时上报市评模办。

第十八条  市劳动模范协会要正常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劳动模范群体的示范、带头和互助互济作用,为他们创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整体素质,为劳动模范多办实事。

第十九条  市宣传、广电、文化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品质的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群众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 纪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必须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并经授予其荣誉称号的机关审查批准。撤销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由所在单位或基层工会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评模办审查,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经高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全国、省级、扬州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国务院、省和扬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授予机关应当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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