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会府发[20**]16号文件)中关于劳模评选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评选办法。
一、组织实施机构
20**年县级劳模的评选工作,在县劳模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县劳模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彭秀生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魏国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钟水石,副县长刘洪梅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县总工会、经贸委、发改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文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科技局、商管办、粮食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团县委、县妇联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由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柯艾华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选范围
本县辖区内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评选名额分配及比例
1、20**年评选xx县劳动模范10名。
2、名额分配根据全县人口总数、职工人数、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兼顾全面的原则进行。由县直属牵头单位推荐上报21名候选人名单,各乡(镇)各推荐1名计19名农业劳模候选人名单。具体分配方案见“xx县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3、职工劳动模范占70%,农业劳动模范占30%。职工劳动模范中一线工人不少于40%,科教人员占20%左右,领导干部应控制在20%以内,其他人员约占20%。农业劳动模范中农民不少于40%,其他人员不高于60%。上述各类人员中妇女和青年应占一定的比例。
四、评选条件
被评选对象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为广大群众所拥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有创见,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
2、在加强或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奉献或积极开展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搞好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体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维护国家尊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如城市建设、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扶贫工作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一)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民主程序,自下而上推荐,接受群众监督;
3、地方和行业相结合,以地方为主;
4、突出重点、兼顾各行各业;
5、兼顾年龄、性别的比例搭配。
(二)评选劳动模范人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基层单位公示后,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劳动模范人选,分别征得主管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还应当取得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社保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被推荐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县评委会办公室。
2、省属、市属单位的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基层单位公示后,征得主管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还应当取得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社保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县评委会办公室。
3、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企业民主推荐,报县评委会办公室。
4、农民劳动模范人选,由所在村民小组民主推荐、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基层公示、乡(镇)政府审查后,报县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