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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09-17 18:41:29]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525
概要: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以下简称城市客运)管理,规范运营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城市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是指城区内以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等为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第三条城市客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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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以下简称城市客运)管理,规范运营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城市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是指城区内以公共汽车及出租汽车等为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
  第三条 城市客运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以人为本,规范服务,与城市建设相适应,与道路运输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执委(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县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其下属机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客运管理日常工作及业务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客运实行企业、运营车辆星级服务及从业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星级等次与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招投标及延续许可的条件。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拍卖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等方式有偿出让,有偿使用费上缴县财政,用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及相关工作;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报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质押和转让,转让须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包括城市客运发展目标及战略、客运方式构成比例及规模、客运站场布局及规模、公交线网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专用道设置等内容,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在报批前,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批准后予以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城市客运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城市客运基础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八条 城市客运站点一般以地名、街路名、历史文化景点、重要机关及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并在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确需以其他名称命名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和擅自占用城市客运服务设施。利用城市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应符合广告管理和车辆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城市客运经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及车容车貌要求的车辆;
  (二)有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及配套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客运经营,应提交《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申请登记表》、企业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聘用人员执业证件、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还应提交《城市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线路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获得了经营权的城市客运车辆投入运营前应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城市客运车辆专用号牌,到县城执委(城市管理局)客运管理处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完善相关经营标志与服务设施。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的,还应办理公交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三条 城市客运经营期满,运营车辆退出市场,车辆专用号牌、《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及公交客运标志牌由原核发机关收回;星级考核及服务质量考核达标,符合延续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可于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有偿获得经营权的须续交有偿使用费),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经营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客运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和健康符合有关规定;
  (二)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驾驶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且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在本县城区有固定或租用住所;
  (五)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期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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