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租汽车不打表计程及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二) 出租汽车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
(三)出租车当班驾驶员不在规定位置放置《服务资格证》的;
(四)无法完成运送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乘客同意而故意绕道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加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经营规范、服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并组织开展城市客运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创星级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客运企业及运营车辆信用档案,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其经营行为及经营资质实行定期考核。对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及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降低服务星级。
第三十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面的车、小轿车,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摩托车、三轮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
2、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3、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2、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3、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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