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繁荣市场,加强市场管理,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贸市场是指城区已经建设的,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它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商务局是全县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是全县集贸市场的管理服务部门。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市场建设、市场内经营和为市场及市场内经营户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集贸市场服务
第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场,应当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有偿接收或有偿代管。接收或代管方式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和市场建设投资者依据法律、政策协商。
第六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清洁卫生,实行市场全天候保洁。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清洁卫生制度,保证摊位整洁、干净。
第七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消费者的自行车、人力车、货物运输车的集中管理。
第八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公共设施即公厕、通道、停车场、路灯、下水道、沟盖板等实行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消防、治安等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安全。
第十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加强市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助计生部门ban证、查证、验证工作。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政策,服从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集贸市场的资产出租、市场保安、市场保洁、水电供应、车辆保管、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实行有偿服务制度,由县物价部门核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应当公开以下事项:
(一)市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市场管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
(四)市场相关税费收取标准;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六)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经营者。不得徇私舞弊,庇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依法实施收费或罚款时,应当开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罚没票据。
第三章 集贸市场安全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负责搞好市场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内经营户及外来人员应服从市场管理服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组织,并协助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大型专业市场可依法成立志愿者巡逻队和消防站。
第十五条 市场内经营户只能用指定的门店、摊位作为经营场所。任何人不得占用市场内的车辆、人行通道和消防通道。 摊位陈列及堆放货物,不得超过规定的场地范围。
第十六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市场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用电做饭取暖,严禁在场内生火,严禁燃放烟花、鞭炮。
第十七条 市场内严禁乱搭乱建。凡在市场内乱搭乱建的,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遮拦、损坏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会同消防部门对市场经营户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市场经营户和市场义务消防队员应服从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对应急或突发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