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目标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乡镇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负总责。乡镇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层层分解到村组和村民。
第四条 严格实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核制度。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对超出法律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一概不予受理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申请或报批。
第五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日常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到乡镇、村、组,落实到丘块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按图斑逐一登记造册,并按户逐一登记造册。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人,明确土地承包户基本农田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标牌进行维护更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清楚、内容齐全、管护责任明确。
第七条 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占用了基本农田的,按“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选择生产条件好的耕地进行补划,并增设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 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集中耕地开垦、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 对耕作条件差、生态脆弱的基本农田进行整理。
第九条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国土部门每年对基本农田目标管理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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