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务院批准。
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四、调整补划基本农田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供调整补划报告、方案、图件以及基本农田到丘块、农户、图件等资料和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逐级上报各级人民政府。
五、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做好归档与台帐登记工作。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