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市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促进依法行政、公开行政、高效行政。
第二章 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第四条 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能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政治、思想、行动上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能否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团结。
第五条 遵守工作劳动纪律情况。能否自觉遵守各级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行为情况。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有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
第七条 执行 “三项制度”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党政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干部人事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和坚持廉政勤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主要是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分管或协管的工作,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纪和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传播、制造谣言,或者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拒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甚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拒绝受理、不认真受理或受理后未按规定办结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相互扯皮、推诿,玩忽职守,办事效率低,损害行政服务对象利益的。
(四)违反“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行政执法和公务活动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及滥用职权、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搭车收费的现象。
(六)故意歧视、刁难服务对象,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消费活动。
(七)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态度生硬、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行为。
(八)设立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因个人原因无人接听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给管理和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
(十二)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