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机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根据《永嘉县国家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若干意见(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末位调整待岗的对象
(一)违反“效能革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影响恶劣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券、支付凭证等各种有价证券不按规定上交的;
3、工作人员语言不文明、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未能履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二次,并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4、无故违反办事承诺时限,一年内被投诉查实二次,并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5、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随意离岗,一年内被查处3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一年内被查实并通报二次的;
7、在办公场所进行赌博被查处的;
8、一年内被市级或市以上机关明查暗访查处一次并被通报的。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乡镇、机关部门经集体研究决定或其他需要参加末位调整待岗的对象。
第三条 末位人员确定方法和程序
1、年度考核结束后10天内,各单位须将本单位末位调整待岗人员名单上报县效能革命领导小组。
2、县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末位调整待岗对象进行统一考核复查,依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最终确定末位调整待岗对象。
3、因工作关系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的末位调整待岗对象,由县效能革命领导小组报县委研究确定。
第四条 末位调整待岗对象处理措施
1、末位调整待岗人员实行先培训后试岗。培训期1个月,培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试岗,试岗期为3个月;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培训、试岗期间不发奖金。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和单位各负50%。
2、试岗期满,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
3、凡连续两年列入末位调整待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
4、受末位调整待岗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末位调整待岗工作纪律
末位调整待岗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走群众路线。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并一律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效能革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上级直属在永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