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切实推进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下山扶贫搬迁的原则
第二条 下山扶贫搬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查研究、科学决策、政策导向、组织协调功能,始终强调群众自愿,严禁强迫命令。
(二)因地制宜、就近安置。根据迁出、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移民点的规模大小和安置形式,以本村安置为主,原则上不提倡跨乡镇移民。
(三)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统筹抓好政策引导、资金整合和工程建设,在确保顺利搬迁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村民的生产、生活等发展需求的后续工作。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根据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注重规划布局,并依据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逐步推进下山扶贫搬迁工作。
第三章 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的范围与对象:
(一)居住在高山远山、交通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发展潜力有限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自愿搬迁的农户;
(二)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经省国土部门认定需要避让搬迁的农户;
(三)受其他自然条件影响或县政府认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搬迁的农户。
第四条 搬迁人口按户籍实际在册人数计算。
第五条 下列对象不列入下山扶贫搬迁扶持范围:
(一)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的;
(二)户籍在村内,已“农嫁农”,应迁而未迁的对象;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对象;
(四)本人及直系家庭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的对象。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 整村下山扶贫搬迁是指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自愿搬迁农户达到80%以上的搬迁方式。
第七条 符合整村下山扶贫搬迁的项目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非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予以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和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制订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计划。以户为单位填写《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签订下山扶贫搬迁协议书(退宅拆屋协议书);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书面申请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属集中安置的,还应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意向安置地进行实地勘察,并提出初步用地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下山扶贫搬迁协议书(退宅拆屋协议书)、户口本、安置地意向书、购(建)房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初审意见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县扶贫办;
(四)10户以下的自然村,报县扶贫办予以确认;10户以上的自然村由县扶贫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确认;行政村搬迁的,由县扶贫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非整村下山扶贫搬迁项目,根据国土等职能部门和县政府认定意见予以立项和确认。
第十条 安置用地指标的落实:
(一)安置用地落实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安置用地的落实必须在乡镇政府的统筹指导下,由搬迁村村委会落实安置用地并做好政策处理;
(三)集中安置的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由规划建设部门协助做好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分散安置的由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直接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农户建房的审批:
(一)自然村下山搬迁到所属行政村范围内的,以私建项目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二)跨行政村搬迁安置建房以公建项目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原址住房的拆除:
(一)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必须在安置房建成后2个月内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否则不予办理新房产权证,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