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向所在乡镇提出原居住房屋拆除验收申请(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经乡镇实地验收后,将拆除原居住房屋验收单和拆屋的照片等相关材料和复印件报送县扶贫办、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拆除原居住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归村集体所有。
(四)对整体下山扶贫搬迁的村(自然村)可以保留少量房屋,作为集体(公用)生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集体(公用)生产用房的保留,由村民协商确定,所在地村申请,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第五章 下山扶贫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三条 下山扶贫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集中安置指列入下山扶贫搬迁计划的移民户集中在中心镇、中心村、公路沿线进行安置;分散安置指列入整村下山扶贫搬迁计划的移民户自行进城(中心村镇)购房、建房等进行安置。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下山扶贫搬迁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在安置房建成后2个月内,必须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否则不予核发新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下山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下山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要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已实施退宅的移民户的安置房五年内不得转让,满五年后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下山扶贫搬迁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参照项目的申报和确认程序,履行项目调整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的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对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情况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下山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房的各种规费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减免。
第二十二条 每个下山扶贫搬迁对象只享受一次补助。对于290个省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将原居住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所有的,给予省定标准补助。非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下山扶贫搬迁农户,将原居住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所有的,给予县定人均46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于整村下山扶贫搬迁农户拆除原居住房屋的,按原房屋占地面积予以5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可用于下山扶贫搬迁农户的建房、购房的直接补助,也可用于安置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下山扶贫搬迁安置小区建设中,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一些小区配套用房。集体经营性用房的建筑规模必须控制在整个小区面积的1%以内,主要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其他配套用房建筑规模应结合实际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后,对其原有土地、山林承包权等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对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整体下山扶贫搬迁的,有关部门用于其交通、水利、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资金,应转用在下山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点)相应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下山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点)建设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重点扶持,优先保证下山扶贫搬迁安置用地指标。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永嘉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工作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房管局、县能源办、县电信局、县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县下山扶贫搬迁项目的综合协调、项目立项、下山后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和就业培训的牵头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做好集中安置移民小区(点)的选址、审批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安置小区用地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下山扶贫搬迁项目补助(补助)资金的落实、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切实做好安置小区的产业发展、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区卫生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下山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下山扶贫搬迁的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政策处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