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鼓励投资创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江北工业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加工。
第三条 鼓励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第四条 标准厂房建设模式:
(一)成片开发建设;
(二)按照承租者要求建设;
(三)依照工业园提供设计方案建设。
以上三种建设模式必须符合政府规划要求,有报建手续。
第五条 标准厂房建设投资回报方式:
(一)溢价优惠回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认定的工程总造价的20%返还投资者本金,剩余部分分四年平均返还,同时每年按工程总造价的5%给予投资回报;五年还本后,再按十年期限,每年以工程总造价的12%给予投资回报。标准厂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租金由资兴经济开发区收取。
(二)税收分成优惠回报。标准厂房建成后,按承租的生产企业缴纳税收本级政府所得部分扣除税征成本后的10%-50%给予投资回报,回报期4-10年,产权归厂房建设投资者。
以上两种回报方式,投资者只能择其一,获得回报应依法缴纳的税费由投资者承担。
第六条 标准厂房建设土地使用权通过下列途径取得: (一)选择溢价优惠回报的,不需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选择税收分成优惠回报的,按照不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村组集体以土地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优惠政策:包括厂房、食堂、员工宿舍及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征收上缴中央、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一律免收;其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八条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动工,否则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未竣工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投资回报政策。
第九条 单项建设规模在5000m2以上(含5000m2)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自建自用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兴经济开发区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