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以村为单位的百吨(千人)水厂,由村委会组建供水管理协会,实行“协会运作、会长管理、群众议价、以水养水”。单户、联户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及时整理归档建设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备。项目完成后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总结及申请验收资料。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分为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审查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水务局联合上报,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乡镇集镇供水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各项目乡镇上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通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 县自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捆绑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业主股份合作、组织农民投劳等途径筹措。农民投劳参与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争取,可行性研究、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户供水管道、设施费由受益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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