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县政府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审批权限外的项目,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权限内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县财政局负责概算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的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发改、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项目预算必须报县财政局审核,经过审核的预算作为编制标底的重要参考依据。送审的项目预算超过概算10%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重新设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或拦标价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价款和内容须先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审核后的结果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以招标、投标、中标文件为基础签订合同。合同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总价,不得出现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缺口的条款。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须先将合同文本交县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能签订。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中标签订的合同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方案经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后,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方案的,按程序报批,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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