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县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或审计报告,预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合格质保证明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县财政。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经费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项目经营收入应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
(二)项目建设为全额或部分财政资金拨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用作单位部门预算经费;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用于还贷,还贷完成后用作单位部门预算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县人大监督和检查,县财政、发改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县人大报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好计划决策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和协调,综合监管招投标,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县财政局把好资金拨付关,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对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审,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基建财务。
县审计局把好项目审计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跟踪审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好项目实施关,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负总责,做好工程量确认、资料收集等工作。
县监察局把好监察关,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和后期管理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职责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由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市场监管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招投标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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