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建设程序在月末将项目建设进度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尾款待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乡镇和建设管理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工程“四制”进行管理。工程所需设备、管材、主要材料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禁止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县自来水公司发挥技术、人才、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指导及服务。对县城周边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自来水公司采取管网延伸的办法予以解决。对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根据解决饮水安全的人口,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条件成熟的乡镇水厂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倡导并鼓励民营业主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补助、企业参股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经营者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效益。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纸施工,及时将施工资料整理归档。隐蔽工程及管道试压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 检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30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项目乡镇政府先行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合格后,以附有受益农户签章验收表的正式公文向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市申请验收。
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县水务、发改、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办法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由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分的为良好,70至79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追究项目法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经营者。推行委托经营、拍卖经营权、乡镇干部管理经营等运行模式,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方式,明晰产权,确定适宜的管理方式。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岗定员,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费收取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 水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水厂水价本着让利于民、确保运转、略有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乡镇水厂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合理确定水价方案,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水务局共同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乡镇水厂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制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纯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期间,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水务、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坚持“只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营期间免征头三年的行政规费,涉及税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乡镇、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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