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在“十一五”期内要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使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加快解决我区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镇(含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村。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饮水水源污染、水量减少、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属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范围,其恢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区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项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以国家各级财政资金建设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目标。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镇、有关部门、村职责:
(一)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立项、工程招投标、签定工程合同和组织工程实施。
(二)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并成册上报,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三)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水利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区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
(六)区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七)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否按照“六项制度”要求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九)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十)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协调及青苗补偿、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工程后续管理维护、自来水供水水压保障、任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等。
(十一)各实施村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调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协调施工单位施工。
各镇、有关部门、村要做到任务落实到人,对影响工程进度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为加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各镇水利管理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抓好本辖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发挥效益。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凡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国家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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