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惠州市区代建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暂行实施办法》(惠府〔20**〕82号)和《惠州市xx区“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简称《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方案》确定的用地原则和区域,制定xx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方案》明确的实施计划,提出xx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议书,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方案》、xx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规划等,在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将代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作为该土地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出让条件之一,由政府委托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代建。该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标企业或竞价企业必须具有三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代建土地、房屋面积;
(三)代建成本;
(四)代建利润;
(五)代建时限。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中标企业或竞得企业资料及时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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