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庄和集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移民建房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从事移民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村镇移民建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移民建房管理,是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村镇移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接受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镇移民建设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在各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安全联络员,负责移民建房建筑施工的巡查、监管。质量安全联络员应及时对移民自建住房建设地基基础、房屋结构等重点部位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级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开展村镇移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宣传村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引导建设单位和个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切实保障移民建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村镇移民建房
第五条
移民自建三层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均属限额以上工程,各乡镇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其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统一报县建设局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纳入质量监督程序。
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核发规划许可手续(一书一证)和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
村镇移民建房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限额以下项目由乡镇提供农民建房图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
第七条 村镇移民建房在开工前,建设方须向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批准文件(限额以上的另需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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