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六条 承建方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投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承建方支付,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之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乡镇、村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间接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村镇移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监督建房移民和个体建筑工匠按照《竹山县农民建房施工指南》组织施工,建立移民建房购买合格建筑材料备案制度和材料检验检测制度。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组成质量安全检查组,对限额以下移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村镇移民建房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下发《村镇农民建房存在问题告知书》,告知移民建房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由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负责督促移民或承建方进行整改。
(二)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及时制止,并立即转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对移民建房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的报告,立案查处无规划许可、无证件施工、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遵照《行政处罚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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