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局长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定正式予以实施。
报审。对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或者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职权分工,还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条 会审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做出有损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事情,确保各项审批活动能够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对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公正公开原则。对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无论任何人和任何事情,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绝不能分亲疏、搞等级,或者厚此薄彼、偏轻偏重。对研究处理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一般情况下对相关事项不予审议。其他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事先征求意见,并在会上说明。
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会审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该办理的尽快办理,不该办理的明确不予办理。对情况复杂或者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办理。会审事项做出决定,明确主办单位和完成时限。
第五条 会审决定的执行
1、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主办科室负责决定的落实,局办公室督办决定的执行。
2、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领导再行决策,按程序提请会审。
3、已会审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完成后,承办单位必须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长。局办公室可以政务信息的形式反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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