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司法行政干警带薪年休假的若干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第514号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第9号令)以及《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闽人〔20**〕薪函字6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本局干警的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加强休假、请假的规范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年休假的预报、安排及批准
1、每个股室须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本股室人员休假计划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股备案;乡镇司法所还应该告知乡镇分管领导,方可安排年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如期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在同一年内补假。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按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天数,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休假应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全部休完。原则上一次性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假,但一般不超过三段。
3、各股室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年休假的关系,每个股室在一个休假时间段内,原则上只能安排一名干警休假,本股室人员休假时间不得重叠。
4、年休假审批制度。干警按年初股室的安排到期休假的,须到综合股领取并填写休假审批表。一般干警经股室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股室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休假报局长审批;乡镇司法所所长休年休假应经乡镇分管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休假审批表经审批后,交综合股备案。
二、干警休假期间,如因单位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待工作任务完成后,未休完的天数可以顺延。干警休假时,要保持通讯畅通。要到外地的,须告知局分管领导。
三、当年的年休假当年使用,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四、严格请病事假制度,凡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半天以上者,须到综合股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
1、请假1天以内,一般干警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股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2、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一般干警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股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3、请假3天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
5、请假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应于当日送交局综合股备案。
6、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凭医院证明。
7、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先写请假条的,要先电话请示分管领导或局长,经同意后方可离岗。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条,交综合股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有关摘录。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