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的机动车辆管理,保证安全行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现根据武委办[20**]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局的公务警车、法制宣传车及发放给各基层司法所的摩托车产权属于司法局所有,摩托车交由各司法所保管使用,作为司法所的办公用车,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本局的所有机动车须指定给有准驾该车辆级别驾驶证的人员专人管理,汽车由局长调度使用。摩托车的使用由各司法所负责人负责调度使用,并按时办理车辆年检等相关手续。
三、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者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私自用车者和私自出借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机动车驾驶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酒后开车,超速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机动车管理人员要爱护车辆,对所驾车辆要经常进行维护,确保性能安全和车辆整洁;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车库或单位指定地点。否则造成车辆毁坏、丢失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如修理费、汽油费、年检费、保险费用等全部由司法所负担。
七、机动车要及时办理保险。摩托车除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外,还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商业保险。
八、如发生交通事故,驾乘人员除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外,还应及时报告司法局(摩托车驾乘人员还应及时告知所长),不得隐瞒,并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专用的车辆,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种娱乐场所的门前。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局里还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局务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局务会讨论决定。
十一、原规定的事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