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井取水的各类工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工业企业取水许可证的核发及年度审核,负责全县工业企业节水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必须建立节水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计划,向生产车间分解节水指标,开展用水计量、用水统计、节水考核和奖惩。县水务局负责依法督查落实。
第五条 县水务局每年年初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产品取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宁水发[20**]22号)中的工业产品取水定额、企业单位产品实际取水量、年度生产计划等,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工业企业当年用水总量,并根据核定的企业用水总量制定全县各重点用水工业企业年度节水指标和全县工业企业年度节水工作计划,报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量,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全县万元GDP用水量,完善工业企业用水统计制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按期如实向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和节水工作情况,不得虚报、瞒报、错报用水数据,否则依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工业企业节水指标考核机制,由县水务局牵头,县统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每年年底对下达的工业企业用水指标和节水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并按照《永宁县治本工程实施方案》的相关奖惩办法对工业企业进行奖惩。
第八条 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永宁县20**-2012年工业节水规划》;向工业企业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目录。
第九条 县域内所有使用自备水井的工业企业必须在20**年年底以前在自备井出水口安装取水计量器具,做到准确计量企业实际取水量。对不按期安装自备井取水计量器具的企业,县水务局以自备井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十条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耗水量大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采取冷却水、冷凝水循环使用工艺;采用废水综合利用及中水回用技术,加大废水治理力度,提高水重复使用率,减少取水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十一条 禁止工业企业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负责永宁县工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对企业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项目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对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工业企业,县水务局不受理其取水申请。工业企业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的同时,提交县水务局出具的项目取水许可书面审查意见,否则项目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从20**年起,县水务局严格限制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打自备井取地下水,到2015年年底前逐步关闭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自备井。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要加大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按照企业实际用水量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凡使用自备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 [20**]185号)缴纳水资源费。县水务局给企业下达的当年用水定额内的部分按照宁计价发 [20**]18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超定额取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经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重点节水技改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打自备水井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造成水资源浪费的,或建设项目不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或拒不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